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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轉移危廢最高可罰100萬元!日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獲通過,明確國家逐步實現固體廢物零進口,加大對違法處置固體廢物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規定,擅自轉移危廢最高可罰款100萬元。當天,東莞從快從嚴查處一起危險固廢違法案。 4月29日,清溪生態環境分局聯合鎮涉水企業整治督導隊,在謝坑村橫檔嶺光輝高新產業園現場查獲1宗違法處理危險固廢行為。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在園區一輛回收廢品車上,發現含有天那水、開油水、廢油漆桶等危險廢物。執法人員順藤摸瓜找到污染源頭——工業園內B棟5至6樓的東莞市佳藝新塑膠有限公司。隨后,執法人員立即錄像固定好證據,對違法現場進行勘查、核實違法處理危險固體廢物數量,并對違法嫌疑人進行調查制作“雙筆錄”。當天,該案件就移交給市生態環境局作進一步處理。 危險固體廢物一定要依法處置,偷偷倒掉或者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均屬于違法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后,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等違法行為,都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擅自轉移危險固體廢物,可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