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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處置廢油桶 夫妻雙雙被判刑2014年,泰州市興化人李某、楊某夫婦,在我市某鎮楊莊村1組開了一家廢品收購站,但不久他們就發現廢品生意不好做,平時累死累活不說,還賺不了多少錢,于是就想另辟一條“生財之道”。 2015年下半年,一個偶然的機會,李某聽說加工廢機油桶粒子利潤可觀,在沒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和楊某干起了這樁“生意”。 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10月間,李某和楊某在南通開發區、港閘區收購了大量的廢機油桶,之后在廢品收購站內,將廢機油桶粉碎成塑料粒子再行銷售,并將粉碎過程中產生的含油廢水及廢液,直接排放至坑池、廢井中。 經市環保局認定,該廢品收購站排放含有廢水的1#坑池、2#廢井、3#坑池、4#坑池分別屬于滲井、滲坑,其排放方式屬于《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之情形。 經鑒定,該廢品收購站場內北側滲坑廢水所測指標中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總磷測定值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23.7倍、237倍、12.6倍;場內北側滲井廢水所測指標中化學需氧量、總磷測定值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表4一級標準133倍、16.6倍。 直至2017年10月2日案發時,公安機關從李某、楊某的廢品收購站處扣押了兩人尚未處置的廢舊機油桶8.43噸。經鑒定,該部分廢機油桶屬于危險廢物。 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處置廢機油桶三噸以上,且通過滲井、滲坑排放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近日,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環境污染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楊某于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對被污染的土壤承擔環境修復責任,如不能修復,共同連帶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十萬零三千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楊某共同連帶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人民幣十四萬八千元;扣押的8.43噸廢機油桶予以沒收,被告人李某、楊某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共同繳納污染處置費用人民幣二萬九千五百零五元。 判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訴 |